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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交通强国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规划交办[202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建设交通强国试点单位,国家铁路局、民航局,国家邮政局,部内各直属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加快交通强国建设,科学规范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


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带动和示范作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建设交通强国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7日


建设交通强国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全国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加快交通强国建设,科学规范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加快交通强国建设中的突破、带动和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建设交通强国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申报、评估、实施、验收和推广。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则,建立上下衔接的高效协调机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及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等相关部门作为试点指导单位,负责相关试点任务的指导和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六条试点单位包括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试点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地区)的试点工作,


包括省市交通运输部门、铁路、民航、邮政部门、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下属单位等。


试点单位负责各项试点任务的具体实施。试点组织单位可作为试点实施单位。


第二章试点应用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试点申请。试点单位组织申报本单位(地区)的试点任务。


第八条试点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点任务要符合《建设交通强国纲要》、《全国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相关中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工作定位,强化引领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


(二)试点任务应具有较好的基础,一定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通过先行先试实现某些领域的率先突破,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3)对于特殊试点需求,需在申请材料中突出说明申请理由。


第九条交通强国试点建设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材料的准备。试点组织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科学选择试点任务,组织编制《建设交通强国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和《建设交通强国试点任务申报表》(附件2)。


申报材料应当思路清晰、路径明确、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有力,能够满足试点任务的实施要求。


(二)征求意见。试点组织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就申请材料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与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相关部门沟通申请意向。


(3)提交申请材料。试点组织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跨地区试点的申请材料可由任何地区的试点组织单位提交。


第十条如有特别重大事项需要补充试点任务的,试点组织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试点任务申报表。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完善、不规范或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反馈试点组织单位,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或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对于通过初步评审的试点申请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相关单位根据《交通强国建设评估表》(附件3)对试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形成试点任务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汇总评估意见,反馈给试点组织单位。试点单位应在1个月内修改完善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初评、评估不合格,或修改完善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开展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交通运输部关于某单位(地区)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试点任务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牵头协调单位的建议等。,并附试点申请材料,由相关单位按程序会签,报领导小组审批并下发。


第三章试点实施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实施指导,积极与《建设交通强国纲要》起草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牵头汇总政策支持清单、问题台账、重大事项等。,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跟踪督导和现场核查,协调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政策创新,牵头总结推广试点成果经验。


第十六条试点指导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加强对相关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并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职责以外试点内容的相关协调工作。指导试点任务实施中的问题,


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试点任务的跟踪、督促、宣传和推动工作,推动试点任务有序实施。


试点单位要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有利于试点工作的支持政策,优先将试点任务纳入相关中长期规划、五年计划、专项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


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政策优先试点工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加大试点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力度,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试点组织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加强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督导评估,跟踪督促,推动试点任务落实,加强成果推广。


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成果和经验。


或者推动制定试点工作支持政策,优先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单位(地区)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


加强与试点指导单位的沟通对接,及时通报试点任务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八条试点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落实支持保障措施。


将优先试点任务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向试点组织报告试点任务实施进展情况,确保试点任务完成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关于某单位(地区)试点工作的意见下发后,试点任务的内容、阶段目标和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的,试点组织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二十条建立试点任务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难以继续的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终止。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试点指导单位确认终止实施,试点任务不再纳入试点管理范畴。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试点任务,或验收申请未通过评估的,视为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终止两项及以上试点任务的试点组织,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补充试点任务,且不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鼓励和支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任务、未能推进试点工作的试点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并要求试点组织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试点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试点实施期间,试点组织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任务的组织管理、任务执行情况、成果和效果、存在的问题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试点工作和成果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适时采取材料评估、现场核查等形式。,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应提交领导小组,并送当地人民政府或酌情通报。


第四章试点验收


第二十五条试点任务完成且符合验收条件的,试点组织单位应组织试点实施单位根据《建设交通强国试点任务自评评分表》(附件4)开展自评工作,起草60分以上的《建设交通强国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附件5), 试点组织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并保证受理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初步验收评估。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商业试点组织单位应当补充完善或者延期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移交相关试点指导单位开展验收评估。


第二十七条试点指导单位采用材料检查、现场核查、验收会等方式,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验收意见,并根据《建设交通强国试点任务验收评分表》(附件6)进行评分。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试点任务涉及多个指导单位的,由各指导单位提出验收意见和评分,牵头指导单位配合指导单位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评分,并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跨专业、跨地区、综合性试点任务,试点指导单位可提出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指导单位和专家共同开展验收工作。


在试点任务验收评估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规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于验收申请报告得分在60分以上的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根据验收意见,完善验收申请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签试点任务基本情况、验收意见、评分情况、验收申请报告等。到相关试点指导单位,并报领导小组批准,确认试点任务已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受理申请报告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试点单位,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鼓励和支持范围。


第三十条特殊情况下,经试点组织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可给予试点任务3~6个月的延续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期满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视为试点任务终止。


第五章成果推广


第三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开展评估,宣传推广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


试点组织单位负责宣传推广试点单位(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试点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试点成果的经验总结、宣传和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鼓励试点指导单位将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技术指南、技术方法和创新模式等。,确保经验推广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建立《交通强国建设推进成果清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推广试点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和经验。


第三十四条试点组织应及时整理试点工作经验、模式和案例,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试点指导单位定期组织试点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技术研讨会等。鼓励试点单位自行开展学习交流、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十五条加大试点成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简报、微信官方账号、网站、报纸、电视、广播、会议等渠道,宣传试点典型成果和先进经验,为全面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加大资金、人才、科技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第三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不定期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抽查,通报试点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八条经领导小组批准,交通运输部可授予试点组织单位或主要试点实施单位“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称号。


对于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任务,可授予“建设交通强国试点优秀任务(或项目、工程)”称号,加强政策支持。


对取得突出成绩的试点单位(地区)、试点指导单位和个人,可授予“建设交通强国试点先进单位、先行区(省、市、县)、先进个人”称号。


鼓励试点单位采取灵活的奖励方式,积极开展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和鼓励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税务、林草等部门的合作。


鼓励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实施的相关试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共同投入。公路试验检测


第四十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加快交通强国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试点工作的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国家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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