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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考点干货: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一、合同变更、转让 1.合同变更 (1)协商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定变更。 变更合同请求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2.合同转让(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3.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维护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